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关岭自治县**街道**区。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丙(小名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关岭自治县**街道**村**组小地名**上大坡处砍伐林木。经聘请关岭自治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此次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滥伐面积0.3377公顷(5.0655亩),被砍伐的林木125株,蓄积41.619立方米,材积29.3412立方米。案发后,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三人已对被砍伐林地进行异地补植复绿,面积为10.8亩,树种为柏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证明、查询比对记录、关岭县**街道办事处**村**上组滥伐林木案异地补植补造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甲、邵某某、李某某、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岭县**街道办事处**村**上组滥伐林木勘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
检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岑某乙、管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53****(毛某甲)、1808335****(岑某乙)、1828631****(管某丙)。
2.案卷材料3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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