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842号
1. 被告人毛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3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1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 被告人毛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1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瓦房店市**办事处**村整体动迁,规定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迁入的农业人口,如果在原籍没有分到土地方能得到土地安置补助3万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系毛某甲弟弟)为了占有国家动迁补偿款,让**村报账员张某某开具其母亲王某甲在瓦房店市**办事处**村无土地的虚假介绍信,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甲在**办事处**村有土地的情况下而为其开具虚假介绍信,毛某甲以此虚假介绍信骗取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土地动迁补助费人民币30000元,该款于2016年10月11日已返还给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返还票据、承包土地面积台账、介绍信复印件等;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毛某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丽 检察员:蔡秀娟
2016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张某某、毛某乙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证据、文书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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