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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务工,大专肄业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现住武冈市****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约他们两个晚上一起去九堂村资江河里电鱼。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答应同去,并由戴某甲约上戴某丙。2020年5月13日19时许,由被告人毛某甲开车,搭乘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一同到达武冈市荆竹镇九堂村郝水河清明渡桥边。被告人毛某甲和戴某甲各背一台麻鱼机负责电鱼,戴某乙和戴某丙各提一只桶跟在后面负责装鱼。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在清明渡桥上游电鱼一个多小时后,也在麻鱼的毛某丙建议说下游另外一个地方鱼多。于是毛某甲背麻鱼机、戴某乙提桶来到河下游电鱼,戴某甲、戴某丙则在车上等。2020年5月13日21时许,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电鱼后准备开车回家时,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截获。武冈市农村农业局颁布的《武冈市禁渔公告》规定:2020年3月15日0时至6月15日24时是规定的禁渔期,武冈市郝水河是规定的禁渔区。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意见、渔具照片、武冈市禁渔公告等书证,证人肖某某、雷某某证言,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戴某乙、戴某丙系从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1774259**** (毛某甲)、  15399976****(戴某甲)、1387392****(戴某乙)、1781967****(戴某丙)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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