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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因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2014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9日因吸毒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7日因吸毒和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平江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20年4月9日中午,经李某甲提议,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四人在平江县**乡**村众味食尚吃中饭时共同商量一起出资开设赌场:赌场共分10股,毛某甲出资15万,占5股;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每人出资5万,共出资15万,共占5股,共同出资30万作为赌场运作资金。并确定利用扑克牌以“点子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最小100元起注,上不封顶。其中毛某甲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和水钱、联系赌场打水和发牌的工作人员;李某乙负责联系放哨工作人员与参赌人员、联系赌博场所;李某甲负责清点水钱。2020年4月9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共聚众赌博三次,参赌人员累计20余名,抽头渔利累计46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在平江县**乡****区******李某戊家,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组织六、七名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点子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3000元。

2、2020年4月10日,在平江县**乡****区*****魏某某家,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组织十余名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点子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5000元。

3、2020年4月11日下午,在平江县**乡****区******陈某甲家,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组织20余名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点子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38800元。当日,平江县公安局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水钱38800元以及赌资8100元,并现场查获了水箱、扑克牌等赌博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四人共同出资的24万元赌场运作资金退赃至平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清单、抓获经过、退赃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余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魏某某、钟某乙、陈某甲、毛某乙、陈某乙、李某己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4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李某乙、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上述三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嫣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毛某甲、李某乙、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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