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楼村委**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已死亡)共同向云城区云城街道云楼村委榃山塘村村民毛某丁购买了位于**村屋背山的一幅桉树林,并约定砍伐赚到的利润平分。后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和毛某丙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林木全部砍伐。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现场被滥伐有林面积3亩,蓄积20.4621立方米,树种为桉树,共156株,木材出材12.89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毛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榜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1.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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