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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毛某乙等3人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7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01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715,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共同出资向李某甲购买了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湾的约100亩桉树。后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共同请李某乙进行了林木采伐设计,并由毛某甲向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办理**镇**村3林班9、14小班共4.08公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2月27日,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向毛某甲核发了城北镇石狮村3林班9、14小班共4.08公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共同请工人砍伐,在砍伐过程中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面积和范围进行林木砍伐,导致超面积砍伐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3林班5.1、5.2、5.3、13.1、13.2小班的林木2.75公顷,超面积砍伐林木蓄积量达347立方米。2018年11月5日、15日,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买卖合同、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出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和面积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 册,证人名单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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