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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交通肇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毛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扶沟县X003崔练线公路崔桥镇毛寨村北300米处时,撞到同方向在前方步行的毛某乙,造成毛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毛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毛某甲与毛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毛某甲已履行完毕,并得到毛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毛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素锦

朱广东

2020420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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