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毛某甲,女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自然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09时40分,被告人毛某甲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公路行驶至320KM+880M处左转湾掉头时,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侯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杨某某)发生碰撞,致侯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省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3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毛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毛某甲已赔偿侯某甲亲属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0000元,取得侯某甲家亲属的谅解;赔偿杨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3000元,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侯某乙、毛某乙、车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看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尸体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