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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毛某甲(酒后)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白路路边搭乘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滴滴车(粤B6F****),毛某甲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该车行驶至深圳市平湖街道富安大夏与华南一道相交红绿灯路口处附近时,被告人毛某甲抚摸被害人头部、手。毛某甲不听朋友的劝告和被害人的制止,情绪激动辱骂聂某某并拖扯聂某某的头发,且随意用脚踢打该车前挡风玻璃、行车记录仪、扳车内后视镜,导致该车包括GPS终端机等多部位设备受损。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被毁坏物品照片,结算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毁坏物品明细表,检查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毛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载视频录像,案发时间段路面车辆行驶情况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嫱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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