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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武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甲在武陵源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七张一类银行卡出售给毛某乙(另案处理)、毛某丙(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2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被告人毛某甲在武陵源区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共办理了八张电话卡并出售给毛某乙,非法获利250元人民币。毛某丙、毛某乙再将收来的银行卡及电话卡高价转卖给他人获利。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毛某甲所办理的1847444****移动电话号码被人使用并实施了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赵某某被骗38500元人民币,该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毛某甲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军

检察官助理:高杉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毛某甲退赃3450元人民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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