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腊月中旬的一天,毛某乙(已判决)邀约被告人毛某甲到岳阳县**镇**山庄,与谢某甲、彭某某、余某某、龙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姜某某、罗某某、谢某乙(三人均未到案)商量开设赌场事宜,当时确定将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抽头渔利)平均分为五股,其中毛某甲与毛某乙合占一股,谢某甲与余某某合占一股,彭某某与谢某乙合占一股,龙某某与姜某某合占一股,罗某某单独占一股,各股东自行联系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自2019年1月24日至春节后几天,上述人员分别在岳阳县**镇**居委会的熊某某家中,岳阳县**镇**村的谢某丙、许某某家中,岳阳县**镇**村的何某某家中开设以“9点半”为赌博方式、赌注为300元至500元的赌场,参与赌博人员先后有陈某某、李某某、兰某某、彭某某等人,赌场从每个庄家赌注中抽取10%的“水钱”,庄家赢钱撤庄则再从赢得的钱数中抽取5%的“水钱”,在此期间共计开设赌场约10次,共计非法获利约9万元。
在整个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毛某甲在赌场负责赌博,其参与其中6场,除去开支后分得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吸引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毛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毛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兴满
检察官助理:曾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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