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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甲注册成为“同城游约牌”平台的代理,用微信、闲聊、陌往等聊天软件建立赌博聊天群,纠集五六十人入群后在“同城游约牌”平台上以 “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群里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毛某甲通过赌博人绑定其邀请码充钻平台给其的返利获利。期间,被告人毛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0余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毛某甲接到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人毛某乙、林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察笔录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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