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6时30分左右,在行唐县**乡**村东岗地里,被告人毛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地里垃圾问题发生口角,毛某甲将杨某某打伤。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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