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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在道县爱莲商业广场D区15栋找到被告人毛某甲,被害人何某甲要被告人毛某甲还清所担保的借款,二人因还钱一事争吵起来,争吵中,被害人何某甲先拿一张小木凳朝被告人毛某甲砸过去,被告人毛某甲的额头被擦破了皮,随后,被告人毛某甲起身对着被害人何某甲拳打脚踢,将被害人何某甲打倒在地。旁人将两人拉开后,被告人毛某甲准备离开现场,刚走不远,被害人何某甲追了上去,两人又争吵起来,被害人何某甲用身体去撞被告人毛某甲,被告人毛某甲又对被告人何某甲拳打脚踢。2019年9月9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何某甲被伤及致:1、双上肢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左侧第3、5、7、8、9、10肋骨及右侧第6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16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6月30日,柳州铁路公安处道州站派出所民警在道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将在逃人员被告人毛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调解协议等书证;2、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564号、[2020]临鉴字第5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田某甲、任某甲、何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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