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街**号楼**门**号,住址同上,无业。1990年12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妹毛某乙不和,当日午饭后,邬某某给女儿毛某乙打电话,让毛某乙回家帮忙给她的卧室重新支一张床,毛某乙看见要搬的东西比较沉,就给大哥毛某丙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两人来到后一起收拾房间搬床。期间,被告人毛某甲在家中转了一圈,看见妹妹毛某乙进厨房后,便紧随其后也进到厨房,拿了一把木工凿子,将毛某乙打倒在地,然后用凿子将毛某乙的右胸及腹部捅伤,毛某乙拼命喊毛某丙和母亲邬某某,毛某丙出来拉毛某甲,毛某甲用凿子在毛某丙的头部戳了一下,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毛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肺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胰腺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胃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膈肌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毛某乙、毛某丙陈述;

4.法医鉴定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材料六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