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甲与被害人毛某乙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楼给业主做装修时,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打斗中,毛某甲用拳头殴打毛某乙面部,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0日毛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毛某甲与毛某乙达成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毛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双方达成调解且被告人毛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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