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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毛某甲因结算工钱一事对被害人钟某某不满,酒后将钟某某停放在会东县姜州镇客运站对面的公路坎上的一辆白色领克牌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砸坏。经鉴定,在提取的被砸车辆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的人血,与毛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毁部件修复价格认定为7375元。

2020年7月4日,毛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票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85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2页。

3.简易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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