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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日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种植杉木,2020年2月份,被告人毛某甲让其儿子毛某乙将自家位于幼平乡八雁屯“滚牛塘坎上”(地名)的林地推平,随后毛某乙请王某某、杨某某开毛某乙的挖机将林地的林木推倒,后来毛某甲请人将杉木种植在该地。经勘验,被伐林木原木材积11.299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8.83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没有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8.83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毛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4857****。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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