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犯罪嫌疑人毛某乙(另案处理)共谋盗窃电动自行车挣钱。同日4时20分许,二人来到本市锦江区三槐树路10号“冰雷破”网吧楼下走廊,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摩托车盗走(鉴定价格人民币2090元),销赃后被告人毛某甲分得人民币200元,已耗用。
2020年9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毛某甲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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