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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毛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豫R****Y牌号轻型小货车伙同被告人毛某甲到商南县清油河镇团坪村一组,由毛某甲放哨,毛某乙用老虎钳子将村民聂某某家土黄色土狗的狗链子剪断,把狗偷走装于小货车上的狗笼子内,后又采用同样方法将刘某某家的花白色土狗偷走。12月6日凌晨,二人驾车至试马镇清泉村一组,由毛某甲放哨,毛某乙将程某某家灰麻色土狗偷走,又驾车至试马镇八龙村和荆家河村,毛某乙放哨,毛某甲将邱某某家黄麻色土狗、陈某某家灰黄色狼狗偷走装于车上的狗笼子内。后毛某乙将偷来的狗卖给了河南省淅川县的连某某。经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只狗共计价值2422.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毛某甲到商南县公安局试马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商南县公安局追回灰麻色土狗、黄麻色土狗并发还给程某某、邱某某。毛某乙赔偿聂某某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各500元,被害人均对毛某乙、毛某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铁质狗笼一个、逮狗钳子两个、老虎钳一把、豫R****Y牌号轻型小货车一辆(已随毛某乙盗窃案移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彭某某、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土狗五只,价值24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毛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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