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毛某甲骑自行车到文圣区太子岛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家院内,将窗户纱网掀开后进入屋内,偷走20余斤铜线、一条黄果树香烟、三盒哈德门香烟和一个红色便携式移动插卡音箱。毛某甲骑自行车离开途中经过同村被害人张某甲家,发现大门没有锁,毛某甲进院后从窗户跳进屋内,将冰箱里五斤冻猪肉偷走。毛某甲找到一家废品收购站将铜线卖了252元,香烟送给一起下象棋的老头,猪肉扔到文庙东边的树林里,收音机带回家。2020年8月4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4斤紫铜价值308元、便携式移动插卡音箱价值10元、1条黄果树牌香烟价值45元,总计价值363元。2020年7月21日,张某甲收到毛某甲侄子补偿金150元,杜某某收到毛某甲侄子补偿金306元,二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020年7月14日,文圣分局侦查员在沈阳市鲁迅公园劳务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毛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营业执照、经营协议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毛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杜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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