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毛某甲(又名“毛某乙”、“某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毛某甲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陆、武汉等地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冒充信贷公司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确认被害人某某乙办理贷款后,以核对信息为由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在武汉众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理财平台上注册被害人账户,再以验证资金为由继续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与理财平台绑定并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划转到理财平台,后继续将被害人银行卡账户的钱转出再转回,造成刷资金流水的假象,诱导被害人某某丁为真后再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诈骗账户完成诈骗。被告人毛某甲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参与诈骗作案13起,诈骗金额共计20730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71617****、1861208****与被害人毛某丙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某某乙银行流水、手续费等为由让毛某丙向指定账户汇款,毛某丙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00288********(户名梁某某)的农行卡转账3500元、4000元、2500元、7200元、5000元,被骗金额共计22200元。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62107****、1861208****与被害人顾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顾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顾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00288********(户名梁某某)的农行卡转账3500元、3500元、3000元,被骗金额共计10000 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71617****、1861208****与被害人席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席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席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00288********(户名梁某某)的农行卡转账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被骗金额共计20000 元;
4、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850027****、 1731055****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孙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孙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26684********(户名刘某甲)的农行卡转账2498元、2498元、2498元、2500元、2500元、2500元,被骗金额共计14994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24O125500、1731013****与被害人某某戊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某某戊向指定账户汇款,某某戊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26684********(户名刘某甲)的农行卡转账2498元、2498元、3000元,2000元、5000元、7200元,被骗金额共计22196 元;
6、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毛某甲等人使用电话号码1352010****与被害人杨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某某乙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杨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杨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15984********(户名王某甲)的农行卡转账20元、100元、2400元、2400元、5000元,被骗金额共计9920元;
7、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52010****、1850027****、1800113****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某某乙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王某乙向指定账户汇款,王某乙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305205300********(户名雒某某)的农行卡转账9998元、9998元,被骗金额共计19996元;
8、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591032****、1580140****与被害人路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在套取被害人路某某的手机验证码转走20000元到中间理财平台后,又以刷流水的方式返回6800元诱导路某某继续转款到卡号为62170008800********(户名班某某)的诈骗账户时被路某某识破并报警;
9、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591032****、1570108****、1580140****与被害人高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高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高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05362********(户名毛某丁)的农行卡转账2850元、3150元、3000元、2000元,被骗金额共计11000元;
10、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830133****、1342605****、1368124****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朱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朱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305205300********(户名刘某乙)的农行卡转账5000元、2000元,被骗金额共计7000 元;
1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572734****、1368124****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办理信用卡贷款,在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验证码转走12000元到中间理财平台后,又以刷流水的方式返回5988元诱导李某某继续转款到卡号为62284800********(户名牛某某)的诈骗账户时被李某某识破并报警;
1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570108****、1780174****、1572734****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以办理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手续费等理由让张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卡号为62284800393********(户名牛某某)的农行卡转账7200元、5800元,被骗金额共计13000元;
13、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甲同宋某某、赵某某一起先后使用电话号码1361109****、1368124****与被害人某某己联系,在套取被害人某某己的手机验证码转走25000元到中间理财平台后,又以刷流水的方式返回12500元诱导某某己继续转款到卡号为62305205********(户名王某丙)的诈骗账户时被某某己识破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扣押清单、被害人的银行卡转账明细、诈骗账户银行卡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丙、顾某某、席某某、孙某某、某某戊、杨某某、王某乙、路某某、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某某己的陈述;3.辨认笔录;4.电子证据;5.搜查笔录;6.证人汪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的证言;7.同案人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伙同他人参与诈骗被害人路某某、李某某、某某己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纯玲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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