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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诈骗罪)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开始,平江县**乡**村实行拆迁安置,被告人毛某甲为多获得一宗拆迁安置土地,利用其弟弟毛某乙(已移民国外)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委托他人伪造毛某乙身份证一张,并在平江县**镇伪造毛某乙户口簿信息一份,作为征收拆迁的递交的虚假身份材料,骗得了一宗安置地,规划编号为123号安置地,面积约128平方米。随后,被告人毛某甲在123号安置地上建成一栋7层的楼房。2019年6月,有群众举报被告人毛某甲利用毛某乙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安置地,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被告人毛某甲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平江县**乡政府说明了情况,并将骗取的安置地退还,到案后,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该土地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经湖南**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30.97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建议从轻处理毛某甲的报告、毛某甲主动退还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张某某、毛某丙、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戴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毛某甲在案发前主动到政府说明情况并退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毛某甲同时具有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其认罪态度,庭审表现,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3.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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