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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住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毛某甲在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秦东镇十里铺村从一名毒贩手中以1700元钱价格购买了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后以每包不到0.1克分装17包。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甲接到吸毒人员孙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携带7包海洛因前往孙某某居住的西安市曲江黄渠头小区5号楼1单元2803室。将3包半海洛因以280元卖给了吸毒人员孙某某,当天两人在孙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毛某甲吸食一包半,孙某某吸食两包半,两人在离开房间出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毛某甲身上查扣2包毒品海洛因(毛重:0.3099克,净重:0.2757克),从毛某甲居住的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巷**号家中查扣10包毒品海洛因(毛重:1.6528克,净重1.4676克)。从吸毒人员孙某某家中查扣1包毒品海洛因(毛重:0.0873克,净重:0.07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

2户籍及前科证明;

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尿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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