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经历:2011年4月4日因吸毒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毛某甲通过电话或手机微信的方式先后收受唐某某、黄某某、毛某乙、欧某某、毛某丙、潘某某、邓某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共收受他人投注约50期,共收受他人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72000多元,毛某甲收受上述人员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后转投给其上家“刘涛”(在逃),毛某甲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期间,从中非法获利5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摘抄报警登记、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1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1证人唐某某、黄某某、毛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甲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光盘卷)共9册;
2量刑建议书8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