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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桥**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莫某某(已判刑)与徐某某(已不予起诉)闲聊中得知,徐某某可以通过其他人制作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遂支付了500元钱给徐某某,让其找人帮买一支枪,之后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到毛某乙(已判刑),让其帮忙制作枪支。后毛某乙通过手机转账450元给被告人毛某甲,毛某甲在永福县城购买了一把装修用的射钉枪及一根精密管,回家后根据毛某乙的要求,使用电焊机将射钉枪和精密管制作成一支完整的枪支,制作好后交给了毛某乙和徐某某,徐某某将枪支卖给了莫某某,莫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发后,枪支被公安机关扣押,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236刑初4号判决书判决,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支枪能正常击发射钉弹,属火药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莫某某、徐某某、毛某乙、毛某丙证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桂林市公安局枪支检验报告、送检枪支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毛某甲和证人毛某乙、莫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继初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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