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本科文化,****学院在校学生,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家园**幢**单元**室,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苑**号。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毛某甲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渠道私自购买国家保护动物,其中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贰胖EP(国产蛇,非保育)”(另案处理)的网友处购买疑似缅甸蟒1条;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霍华德.张三”(另案处理)的网友处购买疑似红尾蚺1条;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守月Cat”(另案处理)的网友处购买疑似红尾蚺1条。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毛某甲将上述购买的动物进行包装后,以快递邮寄的方式从陕西西安非法运输至宁国市区。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疑似缅甸蟒,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2条疑似红尾蚺(非阿根廷亚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新莱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佳
检察官助理:顾凌霄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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