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毛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缅甸若开族,缅文四档,户籍所在地缅甸若开邦敏标市**村,国籍不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卡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缅族,缅文七档,户籍所在地缅甸**镇,国籍不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古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缅族,缅文十档,户籍所在地缅甸**镇,国籍不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偷越国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缅族,缅文四挡,户籍所在地缅甸伊洛瓦底省,国籍不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看守所拒押,瑞丽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卡某某、古某某、吴某某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吴某某、卡某某、古某某在他人的安排下,将一批牛毛肚冻品通过三轮车从缅甸弄门村仓库运送至中国瑞丽市姐东村公所丙午村一香蕉地里,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在瑞丽市姐东村公所丙午村一香蕉地里现场查获牛毛肚冻品4020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牛毛肚冻品价格为人民币6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卡某某、古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吴某某、卡某某、古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他人走私冻牛肉提供运输帮助,且帮助运输的冻牛肉的鉴定价格为60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吴某某、卡某某、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吴某某、卡某某、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云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7月31日
附:
随案移送案卷卷宗3册,光盘2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4套。
被告人毛某、卡某某、古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瑞丽市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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