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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浩杰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毛浩杰,曾用名毛雪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农民。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日被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盗窃罪逮捕,并于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浩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毛浩杰行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八路蓝光公园**小区西门口,将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骑至西安市西二环附近土门市场变卖,获利1100元。当日 下午17时许,被告人毛浩杰又在西咸新区**路**小区内,将车棚内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骑至西安市西二环附近土门市场变卖,获利1000元。 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两辆电动车共计价值6717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

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浩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浩杰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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