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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海其、谭顺洪销售伪劣产品、伪造身份证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70号 

被告人毛海其,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浙江省温岭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顺洪,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海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谭顺洪共谋销售假冒伪劣的卷烟。具体由毛海其负责联系上家进货、支付货款、联系销售;谭顺洪负责卸货、打包、保管、提供资金等事宜。2019年11月18日凌晨,毛海其、谭顺洪二人共同从上家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并存放于谭顺洪管理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附**号门市(以下简称**号门市)。 

同日,被告人毛海其以每条130元的价格向毛某某出售40条假冒中华(硬)品牌的伪劣卷烟。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顺洪经营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附**号门市内查获假冒伪劣中华(软)1条、南京(炫赫门)11条、利群(新版)11条、中华(硬)2条,货值金额共计4900元。在谭顺洪管理的**号门市查获假冒伪劣中华(软)1900条、中华(硬)500条、南京(炫赫门)504条、利群(新版)950条,货值金额共计1608640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毛海其使用的渝AM****的东风面包车上查获假冒劣中华(硬)700条,货值金额91000元,该批卷烟系毛海其从被告人谭顺洪管理的门市运出。同日,公安机关从毛海其经营使用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段**号、**号门市内查获假冒伪劣中华(硬)26条、中华(软)121条、云烟(软大重九)25条、南京(炫赫门)7条、芙蓉王(硬)1条,货值金额共计113950元。

综上,被告人毛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813590元。被告人谭顺洪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704540元。

另查明,2017年,被告人毛海其提供其本人照片,有偿委托他人办理姓名为陈某某的身份证件一张,并在购买二手车时冒用该身份信息进行交易,使用该身份证件开设银行账户收取赃款。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毛海其作案使用的渝AM****东风牌面包车1辆及川XJ****东风牌货车1辆、陈某某身份证件1张、银行卡6张、华为手机1部、机动车行驶证1本、记录本2册。扣押被告人谭顺洪作案使用的Iphone8 Plus手机1部。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谭顺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谭顺洪的家属上交赃款6000元,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原件;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涉案物品核价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酒店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3.证人向某某、罗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别检验报告、身份证鉴定书;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作为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海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海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谭顺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毛海其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海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谭顺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海其、谭顺洪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身份证件一张; 

3.光盘一袋、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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