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毛清全,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4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01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200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清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月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毛清全到石狮市**镇**号,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4只番鸭(价值人民币396元)。
2.2019月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毛清全到石狮市**社区**号,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7只番鸭(价值人民币693元)。
3.2019月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毛清全到石狮市**社区**号,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伍某某的5只番鸭(价值人民币495元)。
被告人毛清全于2019年7月30日在石狮市**公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清全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可食用本地普通家养活番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毛清全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清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毛清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清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清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清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凉凉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清全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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