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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燕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毛燕涛,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栋**室。被告人毛燕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被告人毛燕涛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燕涛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毛燕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燕涛,听取了被告人毛燕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燕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毛燕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QQ相互发送文件的手段,与李某某互相交换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499430条。

2020 年5月25日19 时许,被告人毛燕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QQ 发送文件的手段,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8681条出售给微信昵称为“白先森”的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 元

经对上述信息的条数进行统计并对重复项进行删除,被告人毛燕涛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为546403条。

被告人毛燕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毛燕涛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U盘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毛燕涛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光盘、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燕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燕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燕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毛燕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燕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1211

附件:

1. 被告人毛燕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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