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1.被告人毛维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逮捕。
2.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村委**队**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维昌、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毛维昌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给自己的三轮车是盗窃所得,而要求其妻子张某某向李某某付款,张某某明知毛维昌收购盗抢车辆而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在李某某指定的官渡区广卫村一空地交付涉案车辆。2020年4月18日,申某某在官渡区**镇加油站附近得知张某某欲出售车辆,后毛维昌到现场并向申某某展示准备出售的三轮车照,交谈过程中,毛维昌怀疑申某某系车主而逃跑。2020年4月26日申某某在小板桥集市发现毛维昌,报警后民警将毛维昌抓获,涉案车辆现已返还申春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维昌、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维昌、张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维昌、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涉案金额人民币7650元,被告人毛维昌具有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一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毛维昌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维昌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5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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