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辉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辉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毛辉强因找工作与被害人陶某相识,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毛辉强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陶某的身份信息贷款并将贷款金额据为己有,还多次从陶某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秘密转账至毛辉强的个人账户,金额共计67000余元人民币。
1.2019年6月9日17时03分,在陶某租住的**镇**国际公馆****室,被告人毛辉强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陶某的支付宝在“招联金融”上贷款15000元后,将陶某支付宝账户(账号:180**********)内的15000元转至毛辉强支付宝内(544********@qq.com)。
2.2019年6月12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毛辉强与陶某在外面逛街,毛辉强趁陶某在试衣服的时候用她的手机支付宝扫描“小恒收钱二维码”(美宜佳店)从陶某兴业银行卡(卡号:6250851**********)分两笔,一笔4999元、一笔2999元转账至毛辉强的建设银行账户。
3.2019年6月17日03时22分,被告人毛辉强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陶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21500元至陶某的支付宝余额,并从陶某的支付宝余额转到毛辉强支付宝账户(mao15070******@163.com)内,这笔钱主要用于两人在西安的旅游和日常花销。
4.2019年6月24日20时38分,被告人毛辉强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陶某的手机在“平安借贷”上贷款21000元至陶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后通过陶某的支付宝分10000元、10000元、1000元三笔转至毛辉强的支付宝账户(mao1507*********@163.com)内。
5.2019年9月11日18时47分,被告人毛辉强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形下用微信绑定了陶某的中国银行卡,并从卡内分200元、500元、1000元、300元四笔转账至毛辉强微信账户内,之后毛辉强将这笔钱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毛辉强的家属退赔了60000元给陶某,取得了陶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毛辉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被害人陶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毛辉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毛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67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毛辉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辉强现在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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