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金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泰顺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金康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毛金康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广济路316号的金海洋会所容留江某某、朱某某等人卖淫达50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金康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手机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金康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金康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金康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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