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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长炳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毛长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长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毛长炳行至瑞安市桐浦镇塔山村污水处理厂附近,窃取被害人林某某铺设于路边第七根路灯至第八根路灯杆、第八根路灯至第九根路灯杆之间的电缆线40余米,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该电缆线购价为人民币45.2元/米,40米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

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毛长炳在温州市龙湾区龙腾南路月亮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报价明细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长炳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长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长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长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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