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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楼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水某甲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从临泉县**将旅客拉往临泉县**镇等地,在临泉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6人,实际载人15人,共超员9人,超载超过100%。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水某乙、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甲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水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页、光盘二张、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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