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56号
被告人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水某某吃晚饭时喝了酒。吃完晚饭后,当晚22时26分许,被告人水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水某某的酒精含量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将被告人水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水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水某某(联系号码:1580250****)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