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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水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水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9001198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医院**科医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水某某酒后驾驶汽车驶入本市玉门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元二小区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道路右侧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水某某受伤、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水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医院,对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178mg/100ml。随即交警带水某某前往急诊采集血液样本,水某某为挣脱民警控制,对民警进行推搡,殴打民警,碰落执法记录仪,民警将其控制后带回太原市公安局。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6.02mg/100ml。水某某醉酒导致交通事故,太原市交警万柏林一大队认定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水某某已对护栏损失进行赔偿,获得市政池渠设施管理处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水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水某某危险驾驶案、妨害公务案录像;5、证人证言:何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水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松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3341****: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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