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永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1********, 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室,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0时许,被告人永某某醉酒驾驶灰色蒙E*****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暗街”酒吧出来,沿白音乌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名扬鑫利火锅店门前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2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奈日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永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2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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