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15日23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富强路西部大盘鸡饭店门口,李某乙酒后因琐事与邻桌的赵某某、靳某某、李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把李某乙拽倒在地,用脚将李某乙踹伤。后经伤情鉴定,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李某乙,并取得李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书、谅解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2.证人赵某某、靳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杜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材料: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伤情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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