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永年辖区道路赵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吕七方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二轮摩托车侧翻,撞到前方王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姚某某及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毁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温广社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酒精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痕迹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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