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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85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1月21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永年区临洺关镇**村侯某某家,侯某某与其丈夫单某甲,婆婆刘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吵架,后侯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等人过来,王某某过来后双方又发生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将侯某某女婿王某甲打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书、卫星图、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侯某甲、孙某甲、单某甲、侯某乙、单某乙、刘某某、单某丙、单某丁、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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