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址:邯郸市永年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爱尚养猪”手机APP开展组织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下线人员27人,通过下线人员的层层发展,共发展下线层级5级,下线人员总数达到1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传销团队详细信息表,涉及人员110人;武某某、高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等人签订的尚润牧业投资人登记表,微信截图、生猪养殖销售服务合同及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明细;成某某介绍的人员签订的尚润牧业投资人登记表,微信截图、生猪养殖销售服务合同及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明细;关于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发起云端打击的请求;**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三级重点稳控名单(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签订的尚润牧业投资人登记表,微信截图、生猪养殖销售服务合同及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明细;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参加传销活动后又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发展下线人员获取返利,并发展组织层级达5层,人员110多人,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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