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求戈,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1199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镇**路**号。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求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2月2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求戈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大道与港华路交叉路口从多某某(未到案)处接到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发动机号:1CK3221****,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1KC51****),在明知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支付3000元酬劳的条件,将该被盗车辆从成都市郫都区开往阿坝州红原县并置于朋友家藏匿。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四川省红原县**宾馆**房间挡获被告人求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及车辆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求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求戈明知涉案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求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求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威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求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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