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汉成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路。2018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汉成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2日,汉成城与刘某某在辽宁省盖州市登记结婚,2017年12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汉成城多次找到刘,欲与刘复婚均被拒绝。2018年10月17日,汉成城驾驶雪佛兰科鲁兹轿车(蒙K****6)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路前往辽宁省葫芦岛市看望其母,途中其手机中“YY”软件显示刘某某所处位置在天津市,汉成城遂驾车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找刘某某。10月18日19时许,汉成城携带水果刀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号楼底商“**美发”店内找到刘某某,期间再次劝说刘与其复婚并返回鄂尔多斯市共同生活,刘坚决不肯。10月19日凌晨1时许,汉成城欲强行将刘某某带走,刘不从并奋力反抗。汉成城恼怒,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在刘欲逃离时,汉成城持水果刀朝刘某某胸、腹、颈等部位捅刺数刀致刘某某倒地,后汉成城逃离现场。
经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较锐利的刺器(如匕首)刺伤,致其头臂干与右颈总动脉、右锁骨下动脉分支处不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证人樊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汉成城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成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贺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汉成城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