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汉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镇**村委**组**号,现住瑞丽市**乡**组。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汉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车辆载陶某某(暂未处理)到瑞丽市**镇,后汉德华在瑞丽市**镇老农贸市场路口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的妇女(未抓获)购买了一只蜂猴和一块象皮。同日16时许,被告人汉某某驾车载陶某某(暂未处理)返回瑞丽市区途中,在瑞丽市独树成林风景区320国道上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汉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用白色编织袋装的蜂猴一只、用红色塑料袋装的象皮一块。经鉴定,查获的象皮源于亚洲象,蜂猴和亚洲象均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汉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 琳
书 记 员:周雪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汉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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