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403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亳州市人,住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汝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A0X33小型轿车,沿太和县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门前段左转弯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损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50.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汝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仕荣
检察官助理:陈敏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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