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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汝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某某某某**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 月10日被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汝某某到河南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陈某某家,在盗窃陈某某放在家门口的麻木车内物品时被陈功林发现,陈某某追赶汝某某到一菜地边将汝某某抓获,汝某某掰陈某某的大拇指,并咬伤陈某某右手小拇指根处后逃跑,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2. 2019年1月5日0时许,被告人汝某某到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裴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将裴某甲妻子冯某某手机拿走,裴某甲夫妻发现床头手机丢失,拨打手机关机,怀疑家中有小偷,裴某甲喊其弟弟裴某乙到其家中帮忙寻找,后在二楼一卧室内床下找到手中拿着冯某某手机的汝某某,裴某甲兄弟二人将汝某某抓获。汝某某为抗拒抓捕,用拳头朝裴某甲眼部击打,并抓伤裴某甲颈部,为制止汝某某反抗,裴某甲用矿灯将汝某某头部砸伤,待邻居到场后,汝某某停止反抗,此时有人报警,汝某某又语言威胁被害人。经鉴定,裴某甲伤情系轻微伤,冯某某手机价值为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裴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裴某甲、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兰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汝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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