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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汝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农民,住该组。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汝某某通过佛友宋某某得知龙江县王某某经营的养鱼池内有两只熊欲送养,汝某某电话与王某某达成送养协议。汝某某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雇佣黑B****3号沈阳金杯小型货车到龙江县,将两只熊运输至讷河市**镇**村**组家中饲养,汝某某支付运输费用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汝某某所运输的熊为棕熊,列为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汝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输车辆照片、棕熊照片;

2.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讷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黑河是爱辉区**民族乡野生动物养殖场寄养协议、黑河市爱辉区**乡**乡人民政府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东林[2020]动司鉴字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汝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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